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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严环保条例将施行 罚款*高额达100万

    2016-09-29 17:31:38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7月29日经上海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被上海市环保部门称为“史上*严”环保条例:罚款金额上限提高至100万,造成9大严重环境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9月28日下午,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副市长陈寅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比原条例,修订后的《环保条例》增加了“绿色发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章,条文数量从原来的60条增加到91条,大部分条文经过了修改。据陈寅介绍,新《环保条例》有三大特点:一是推进绿色发展,突出源头防治,从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二是体现社会共治,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三是严格*,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长期以来,环保领域一直存在“违法成本低,*难”的问题,新《环保法》实施后这一状况得到了改善。从近年来环保部门的*数据看,*力度在逐年增加,2015年上海全市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590件,处罚金额1.7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和68%。今年前8个月份,全市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已逾1.33亿元,又有了较大幅度增长。

         陈寅指出,上海市新《环保条例》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对保障*作了更进一步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金额,*高罚款金额可达100万元,扩大了按日计罚、双罚的种类,涉及建设项目、大气、水、固废以及辐射领域的违法行为均可适用按日计罚追责。此外,对大部分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都规定了停产整治措施。

         二是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以及严重违法排污企业,适用差别化电价,加大违法企业运营成本,从经济效率上倒逼企业主动治理污染。

         三是增加*保障手段,明确了*人员的查封、扣押权,要求供电企业对拒不停产、停业的严重违法企业停止供电,规定房东配合*检查的义务,提高*效率。

         四是强化环境信用管理。环境信用管理是简政放权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条例明确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奖惩机制。

         《环保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除了**严,陈寅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条例》也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环保上的积极作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和下级政府的环保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陈寅透露,上海市将把环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一把手考核内容,此外,新《环保条例》还提出了9大环境问责,造成严重环境后果者将引咎辞职。

         《环保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本市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陈寅指出,《环保条例》赋予了*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停产整治和停止供电等*措施和手段,下一步,在环保*方面,要按照《环保条例》的规定,重点强化以下领域的*:一是大气领域,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扬尘、机动车船尾气排放*。二是水领域,强化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加强中小河道整治。三是土壤领域,重点围绕工业场地土壤污染、企业关闭搬迁过程中的土壤污染以及固体废物随意倾倒等问题开展*。此外,加强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和部门联惩联治,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通过推进绿色信贷、绿色供应链管理等加快形成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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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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